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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外情 妻子雇人捉奸取证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09年02月01日 点击数:

  专家: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对其他人的私生活进行监控,即使夫妻也不例外

  “婚外情”,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表现为与他人“关系暧昧”、“通奸”、“姘居”以及“重婚”等不同形式,可是,不管出现哪种形式,实际上都是感情出了问题。

  感情出了问题,一些人去“捉奸”,一是出于对欺骗者的愤怒和报复心理;另外,是为了取得证据,为打官司做准备。

  “捉奸在床”,这个权利是谁给的?现行的法律支持吗?法律不允许一个人对他人的私生活进行监控,自己的配偶就可以例外吗?

  法律专家认为,维护婚姻,如果以配偶的行动自由为标的,对其进行人身限制,则违反了善良风俗,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。

  案件传真

  妻子雇人捉奸取证

  裘菲菲(化名),甘肃省河西某地人,家庭妇女。10年前结婚,婚后夫妻感情很好。过了几年,裘菲菲发现丈夫有时晚上不回家,她通过跟踪发现丈夫和一个女人关系暧昧。

  裘菲菲找那个女人谈此事,但她把那个女人请到咖啡屋,连咖啡都没有尝一口,那个女人撂下一句话说:“你有没有搞错?你不要讲你丈夫的事给我听!”碰了个软钉子,裘菲菲又希望用自己的爱心换回丈夫对家庭的责任感。然而,她的努力都成了枉然,丈夫的感情像一只断线的风筝,离家越来越远。裘菲菲对丈夫说,那咱们

离婚吧!但丈夫并不离婚,而是乐滋滋地过着“一妻一妾”的日子。

  裘菲菲无奈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。但此案开庭时,丈夫却说,他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,他也没有情人,不能离婚,赔偿精神损失也没有事实依据。

  裘菲菲打输了官司。离婚的要件是要有证据表明两人感情破裂,要丈夫承担过错责任,但这要用证据说话。裘菲菲无法证明,又离婚心切,6个月后,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  举证期间,法官对裘菲菲说:“你要证明丈夫有奸情,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。”怎样才能举出证据呢?2003年3月中旬的一天,裘菲菲打听到丈夫正在和其情人幽会,雇人于凌晨以抓嫖为名,踹开房门,拍下了丈夫和其情人在床上的裸体镜头。

  接受记者采访时,裘菲菲说,当时看到丈夫和其情人的狼狈样,她确实感到快意,仿佛往日的屈辱一扫而尽了。但当她看到那些受雇的人脸上浮现出对当事3人讽刺的笑容时,她心里也突然被揪了一下,丈夫固然颜面扫地,她自己也受到了打击,赶忙招呼那些人离开现场。

  当然,裘菲菲找到了将丈夫“捉奸在床”的理由。她说,作为一个弱女子,不依靠外力,单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取得丈夫和别人私通的证据的。在得不到充分公力救助的情况下,雇人取证应受法律保护。裘菲菲将拍摄到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。

  裘菲菲的丈夫则对妻子的行为提出异议,他认为,法律怎能允许他人对自己的私生活进行监控、干预呢?偷情、搞

婚外恋虽然不合适,但不一定非得接受法律的评判。

  2006年5月7日,记者从裘菲菲处了解到,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,为了孩子,她已向法庭申请撤销了诉讼,和丈夫达成了

离婚协议。

  婚姻解除了,但因在取证时不顾双方的感受,裘菲菲和前夫行同陌路,前夫发誓不再见她。她选择了离开家乡,到兰州东部批发市场租了一间铺面做服装生意,和孩子相依为命。

  本报记者郝冬白

  专家点评

  主持人:本报记者郝冬白

  嘉宾: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、律师赵蓉

  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应宝

  主持人: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一些人一定要“捉奸在床”呢?

  嘉宾(赵蓉):婚外情是很“私密”的感情生活,这就决定了要举出婚外情的直接证据非常困难,采用极端的手法获取证据,首先是出于无奈。其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牗一牘重婚的;牗二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牗三牘实施家庭暴力的;牗四牘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在离婚诉讼中,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,即可置对方于“有过错”的不利境地,从而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。

  主持人:“捉奸”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?

  嘉宾(李应宝):这要看证据是如何取得的。有专家认为,在自家床上“捉奸”,行为不要过激,照片不要传播,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,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,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。但私闯民宅,到“别人家”床上“捉奸”取证,是否合法,值得商榷。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,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,反而可能会吃“侵权”官司。我同意这种观点。

  主持人:一些当事人想方设法取得

婚外情证据,主要是要支持精神赔偿的诉求,那么,一旦取得“捉奸在床”的证据,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一定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?

  嘉宾(李应宝):婚外情主要伤害的是婚姻相对人的精神,那么,“捉奸在床”也是对婚姻相对人互相伤害,是相互在心窝里捅刀子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一)第2条规定:“《婚姻法》第3条、第32条、第46条规定的‘有配偶者与他人

同居’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”这就把“同居”与“通奸”区别开来。因此,即使“捉奸在床”,也不能必然证明是法律上的同居。所以即使取得了证据,关于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  主持人: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,如通话记录、租房合同、宾馆发票、衣物痕迹等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目的,而且更容易发现和搜集。毕竟赢得诉讼、维护自身权益才是目的。但是,如果取证的方式叫对方尊严丧尽,让对方无地自容,这种方式可取吗?

  嘉宾(李应宝):维护婚姻,如果以配偶的行动自由为标的,对其进行人身限制,则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。法律不可能允许任何人对他人的私生活进行监控,即使夫妻之间也不例外。如果法律要求当事人说明行为动机,则在逻辑上,法院就必然有权审查,必要时甚至要求当事人证明其动机。